车祸皮外伤的赔偿标准_车祸造成皮外伤一般多少钱私了

导读:
车祸皮外伤赔偿全流程指南
一、赔偿项目包含哪些内容
车祸导致皮肤受伤时,受伤者可以获得七种赔偿。这些赔偿覆盖了治疗费用和生活影响。具体项目需要提前了解清楚。
医疗费排在第一位。医院治疗产生的费用都能申请赔偿。这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和手术费。要注意保存所有缴费单据。康复治疗和后期护理的费用也可以申请。例如理疗费用或购买康复器材的花销。
误工费需要重点计算。受伤者要提供工资证明或收入证明。如果因为治疗请假导致收入减少,这部分损失可以索赔。没有固定工作的人需要提供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实在无法证明的,法院会按当地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要看实际需求。受伤者生活不能自理时,家属照顾可以折算成护理费。请护工的要提供雇佣合同和付款证明。护理时间需要医院开具证明,说明必须有人照顾的天数。
交通费要提供正规票据。每天去医院换药产生的打车费可以报销。乘坐公交地铁的要保留车票。自己开车去的可以折算成油费,但需要说明必要性。
营养费需要医院证明。不是所有受伤情况都能获得这项赔偿。医生需要在病历里写明需要加强营养的具体天数。一般按每天50-100元的标准计算。
精神赔偿要看受伤程度。皮肤留下明显疤痕或影响容貌的,可以申请这项赔偿。需要做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十级伤残起步赔偿五千元,每提高一级增加五千。
残疾赔偿金单独计算。构成伤残的需要做专门鉴定。赔偿金额按当地居民人均收入乘以二十年,再乘以伤残系数。比如十级伤残系数是0.1,九级是0.2,以此类推。
二、处理事故的七个步骤
第一步要立即确认责任归属。留在现场等交警来处理最稳妥。不要私下协商离开现场。交警会测量刹车痕迹,查看监控录像,询问目击者。事故认定书一般十个工作日内出具。
第二步收集证据要及时。用手机拍摄车辆碰撞位置、路面刹车痕、交通标志。记录对方车牌号和驾驶证信息。有行车记录仪的要马上保存视频。找现场目击者留联系方式。
第三步马上去医院检查。有些内伤刚开始没有症状。所有检查报告都要盖章保存。门诊病历要写清楚受伤原因。记得让医生开病假单,这对计算误工费很重要。
第四步联系保险公司报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垫付医疗费。需要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保险公司会派人调查事故经过,可能要到医院做伤情核实。
第五步准备索赔材料。整理医疗发票、交通费票据、收入证明。需要单位开具误工证明和工资扣发证明。护理费要提供护工合同或家属请假证明。
第六步进行赔偿协商。先和对方保险公司谈赔偿方案。要注意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可能偏低。可以要求按实际损失计算。协商过程最好有律师陪同。
第七步考虑法律诉讼。如果对方拒不赔偿或保险公司推诿,要在三年内起诉。起诉时需要提交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费用清单等证据。伤残案件需要提前做司法鉴定。
三、容易忽略的三个问题
私了协议存在风险。很多人觉得签协议拿钱方便,但可能出现后遗症。如果后续发现骨折或内脏损伤,可能无法再索赔。建议先做全面检查再签和解书。
赔偿金额可能被压低。保险公司常用"打包价"来减少赔付。比如把误工费和护理费混在一起算。要分开计算每项费用,提供明确证据。必要时请律师逐项核算。
伤残鉴定要注意时机。皮肤疤痕鉴定要在治疗结束后三个月做。太早做鉴定可能影响评级结果。要找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前准备好完整病历资料。
四、真实案例参考
电瓶车撞人赔偿案:王女士过马路时被外卖员撞倒,手脚多处擦伤。交警认定外卖员全责。治疗花费三千元,病假两周损失工资四千元。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九千八百元。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卡车剐蹭引发纠纷:李先生被卡车后视镜刮倒,额头缝了五针。司机不承认责任,拒绝赔偿。李先生提供便利店监控视频,证明卡车违规变道。最终获赔医疗费六千元,精神损失费两千元。
摩托车事故致残案:赵先生被醉驾摩托车撞伤,面部留下永久疤痕。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医疗费八万元,残疾赔偿金十二万,精神损失费一万五千元。肇事者还面临刑事责任。
五、法律条文重点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事故先由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方责任,但最少也要承担10%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细化赔偿项目。特别指出后续治疗费可以另行起诉。比如皮肤疤痕修复手术,当时没做的可以保留索赔权利。但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必需治疗证明。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按实际损失计算。家属请假照顾的,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不能因为没花钱请护工就拒绝赔偿。
特别提醒三点注意事项:第一,事故发生后一年内要做伤残鉴定。第二,医疗费发票要原件,复印件可能不被认可。第三,与保险公司沟通要录音,保留书面记录。
遇到赔偿纠纷时,可以到当地司法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再向法院起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法律援助,政府会指派免费律师。记住所有材料都要准备复印件,原件自己保存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