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奶奶给孩子钱该不该收(奶奶给看孩子该不该给钱)
导读:
离婚后爷爷奶奶有义务给抚养费吗
对于有些比较畸形的家庭关系来说,其中有一方就会觉得只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整个家庭才是绝对完整的,如果婚姻关系破碎那么自己甚至会把亲生的孩子也拒之于门外。问题是比较不幸运的坚决要离婚的这一方,可能自己也把孩子看成了一种累赘,所以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爷爷奶奶可能就会考虑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爷爷奶奶有抚养义务吗?
一、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爷爷奶奶有抚养义务吗?法律上没规定说祖父母有义务抚养孙子,但有例外。第一要求祖父母自愿成为孩子的监管人,第二要求祖父母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且得到政府承认为儿童监管人。一般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否则一定要孩子父母抚养。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因素:
(一)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更是明确地规定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由此可见,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
(二)其他因素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两大类因素,即物质类因素和精神类因素。首先,物质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离婚后双方的居住环境、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等。其次,精神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道德品质、对子女的责任心、有无不良生活习惯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二、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从严谨的法律上来说,爷爷奶奶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成为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实际上爷爷奶奶对于孙子根本就不具备任何的抚养义务的,无论是由爷爷奶奶担任监护人或者是抚养人都必须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可,像是这种孩子的亲生父母亲都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想要推给爷爷奶奶的话是绝对不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前婆婆来看望女儿,走的时候非要给我钱,我能收吗?
我和前夫是相亲认识的,我和前夫认识的那会都不年轻了,所以我们相处没多久就结婚了,我和前夫可以算的上是先结婚后恋爱的那种,婚后我和前夫的感情也越来越好,我和前夫本来是打算结婚的时候买房子的,可是前婆婆不愿意离开老房子,去和我们一起生活,为了方便照顾前婆婆,我们就只好和前婆婆一起生活在老房子里,前婆婆是个很好相处的人,在家里前婆婆从不让我干一点家务,有的时候我主动去帮她洗碗,她都不让。
前婆婆对我就像是对自己的亲闺女那般好,前婆婆对我这么好,我对前婆婆也不差,过年过节的时候我也都会给她买礼物,婚后第二年冬天就我生下了女儿,对于女儿前婆婆倒是喜欢的不得了,我总感觉前夫不怎么喜欢女儿,不过前夫表现的不是很明显,我也就是没有说什么,我做月子的时候,都是前婆婆陪着我睡得,因为前夫说女儿晚上哭,吵的他睡不好,还好月子里前婆婆把我照顾的很好。
出了月子后也都是前婆婆带女儿,我就只要负责喂喂奶就好了,有的时候我都感觉我这个母亲,做的真是有点不称职,因为女儿醒着的时候都是前婆婆抱着,我就成了最清闲的母亲,女儿两岁的时候前夫跟我说生二胎,可是生女儿的时候我是剖腹产,最少也要三年过后才能要二胎,其实在我心里有一点自私的想法,我不想再要二胎了,我觉得生一个挺好的,没有什么压力,我就拒绝了前夫的提议。
我知道前夫心里一直想要一个儿子,可是谁又能保证二胎生下来就是儿子呢,我和前夫就因为这件事产生了很大的间隙,之后前夫就经常的不归家,最后前夫出轨了,而我们也就结束了我们这段三年多的婚姻,或许在我的心里我最爱的是我自己,因为前夫说我从来没有为他考虑过,离婚后我就带走了女儿,前夫也给了一笔赡养费,我们离婚最伤心的就是前婆婆。
离婚后我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虽然辛苦可是日子却过的很轻松,离婚后我很少会想起前夫,或许生的如前夫说的那样,我最爱的只有我自己,唯一遗憾的可能就是不能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了,上个星期天的时候,前婆婆又来看望女儿了,离婚这几年前婆婆也经常会过来看望女儿,女儿和前婆婆之间的关系也很好,前婆婆陪着女儿玩了一天之后就走了。
第二天一早我就给女儿收拾书包,打算等会上班的时候顺便送女儿去幼儿园,当我打开女儿书包的时候,发现里面有一些现金,我数了一下有整整五千,我就忙问女儿这钱是哪里来的,女儿就说,是奶奶放的,平常前婆婆来也会给女儿钱,可是都不会超过一百,这次这么多我就立马给前婆婆打电话,前婆婆就在电话里说,小茹,谢谢你还肯叫我一声妈,我知道你一个女人带着孩子生活不容易,是我们家没有福气拥有你这么好的儿媳妇,是我儿子辜负了你,这钱你一定要拿着,不然妈心里不好受。
听着前婆婆那些话我不禁哭了,想不到我现在已经不再是她的儿媳妇了,她对我还这么好,不过我还是决定把这钱还给前婆婆,因为前婆婆又没有经济收入,这钱估计也是她存了好久的,我现在自己有工作,我的工资够我们母女俩生活,前婆婆对我的好我也会一直记在心里,如果以后她有什么需要我帮忙的,我也会义不容辞的去帮助她!
爷爷奶奶给孙子钱该不该要
爷爷奶奶给孙子钱该不该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想法和实际情况。如果爷爷奶奶有经济能力且愿意给孙子钱,那么可以接受。如果爷爷奶奶没有经济能力或者不愿意给孙子钱,那么应该尊重他们的决定。最重要的是,孙子应该尊重爷爷奶奶的意愿,不要强迫他们给钱。
奶奶给我钱我该不该要
面对奶奶给的钱,你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决定是否接受:
1. 尊重奶奶的意愿:接受这笔钱是对奶奶的尊重和认可,表明你珍视她的感情并欣赏她的慷慨。同时,这也是一种向奶奶表达爱和感激的方式。
2. 考虑自身的经济状况:如果你目前并不急需这笔钱,或者已经有了足够的财务储备,那么接受这笔钱可能并不是必要的。然而,如果你目前经济状况困难,这笔钱可能会对你的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
3. 考虑与奶奶的关系:接受这笔钱可能会加强你和奶奶的关系,增进你们之间的亲密感。这不仅是因为你接受了她的慷慨,还因为你能从中感受到她的关爱和支持。
总的来说,是否接受奶奶的钱取决于你的个人情况和你的感受。如果你能够理性地考虑这些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那么你的选择就会更加明智。
奶奶给孙子的钱离婚后能要回吗?
如果老人赠与孙子的财产有赠与协议,孙子违反了赠与协议的约定,那么老人可以要求孙子返还财物。
如果孙子接受赠与之后,不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侵害老人合法权益,老人也可以申请收回赠与。
《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
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
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