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事实婚姻的认定2023)
导读:
事实婚姻是怎么认定的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构成事实婚姻:
1.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3.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我们在老家办了酒席,一直没有领证,算不算事实婚姻呢?”
“是否只要有了夫妻之实,即使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也可以按照婚姻关系对待呢?”
“我和男朋友同居八年,一直还没领证,我们的财产应该如何划分呢?”
你还在认为夫妻之实=事实婚姻?
今天,在这里郑重提醒大家认定事实婚姻是存在时间条件和实质要件的
记住一个关键日期:1994年2月1日!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条司法解释意味着,法律上对事实婚姻的界定,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节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满足这三条实质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那么,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关系如何界定呢?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婚姻登记,其效力追溯到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但是,如果双方不愿意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确定双方关系性质后,财产如何处理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而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后又没有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律师提醒:认定事实婚姻存在一定时间条件,现如今距离1992已经过去二十多年,所以建议大家分清情况及时办理婚姻登记,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美国事实婚姻的认定
法律主观:
关于 事实婚姻的认定 的回答为一、男女双方的 同居 (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结婚 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是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
男女之间如果要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到民政局办理相关的手续,领取结婚证。不过实践中会有一些男女并未领取结婚证,却以夫妻的方式生活在一起,这种情形可能会构成事实婚姻。那新婚姻法事实婚姻是怎么认定的?我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是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怎么认定
事实婚姻的认定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事实 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四:
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
三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开始同居;
四是,未办结婚登记。事实婚姻与未婚同居形式虽然相同,但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
具体来讲: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夫妻关系成立受婚姻法保护。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未婚同居处理。
所以所谓的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之前,而之后便不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未补办结婚证的,无论共同生活多少年,都是同居关系而已。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