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区别)

刘晓红律师 2024.04.12220人收看
导读:

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行为必须一致吗

可以不一致。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共同原告一人所作有利于全体的诉讼请求,陈述有利的事实,提出有利的证据,虽然其他共同原告未作此种行为,这些行为对全体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的9个法定情形

必要共同诉讼的9个法定情形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必须共同诉讼的特点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的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综上所述,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指的是共同原告或者是共同被告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或者是共同义务;必要的共同诉讼有的基于诉讼标的同一而产生,比如共同财产受到侵害的案件。有的基于同一事实产生,比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共同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是同一的,而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指的是共同原告或者是共同被告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或者是共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必须追加

法律主观:

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的同一性;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例如,某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甲、乙合伙共有从事运输的货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暂扣货车,甲、乙不服所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为共同原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共同被告。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追加被告。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例如,某税务机关以偷税为由,对甲、乙、丙三人分别作出处罚,对三人的处罚是彼此独立的,但事实和理由是同类的。如果三人均不服,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分开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权力,如果合并审理,分别裁判,即构成“非必要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在既不影响对原告一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不影响对被告一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审查的双重前提下,为便于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而规定的。这一规定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也避免了人民法院对数个有联系的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必须通知其参加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有一方必须是两个以,并且诉讼标的是同一个,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必要共同诉讼有哪些

法律主观: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何区别1、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也同意共同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2、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挂靠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问题: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5)借用问题: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担保问题: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7)继承问题: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8)代理问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9)公有财产问题: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的9个法定情形

法律主观:

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1、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3、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有独三的区别

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

2、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时一同参加诉讼,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

一、相对于与原告和被告为一对一的诉讼而言,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

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三、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区别

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全部的权利,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若对诉讼标的不排除本诉原告的一部分权利,但本诉原告排除他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这种人主张的部分权利被本诉的原告承认时,他应以共同诉讼人资格参加诉讼。

2.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边,而是独立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3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诉讼,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虽与本诉有联系,可以合并审理,但也可以分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不起诉,放弃权利,或者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其未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请求的,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情况,而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作用

依据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关系的不同,共同诉讼可分为两类-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作用,一方面在于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另一方面在于实现诉讼经济。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法院需要在判决中统一确定多数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关系,若让当事人分开来进行诉讼,不仅会造成诉讼的不经济,而且可能造成裁判的不一致。普通共同诉讼的作用在于节约诉讼的时间和费用,这类共同诉讼原本可以单独进行,将单独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是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答案】:A,B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所谓同类的,其诉讼标的可以是多个,故A、B项正确。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实体要求,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数个,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区别无关,C项错误。必要共同诉讼也涉及是否起诉、是否上诉不统一等问题,因此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是完全一致的.故D项错误。

简述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1、共同诉讼是因为法律规定对于同一争议必须由所有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如共有房屋的处分等,共同诉讼所判决的结果对所有诉讼人都具有约束力,即使其中一方不参与诉讼也会受到影响。

2、普通共同诉讼则是因为多个人之间在某一事项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通过共同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普通共同诉讼只对参与诉讼的诉讼人具有效力,不参与诉讼的人不受诉讼结果的约束。

列举行政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答案】:所谓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的诉讼。这又有可能出现三类情形:(1) 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受到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例如,甲乙发生吵架、斗殴,公安机关对两人都作出行政处罚,他们都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即成为共同原告;(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例如,甲地的公安机关与乙地的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对流窜作案的丙共同署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丙对该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两机关即成为共同被告;(3)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在两个以上,亦即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同时存在。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基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之间有着共同的或者非常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在诉讼中合法、合理地解决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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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离婚律师姚平

    2024/2/7 15: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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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0210人收看
  • 北京离婚律师姚平

    2024/2/5 15: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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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离婚律师姚平

    2022/12/18 21: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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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离婚律师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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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离婚律师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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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中,对方名下零资产,从未想过会走到离婚这一步的当事人手中没有什么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利证据,但是不到最后一刻,我们都要努力争取,从对方的证据中发现端倪,并积极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二十万的利益。
  • 北京离婚律师姚平

    2022/11/28 14: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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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舅舅送他一套房,离婚时可以共同分割吗? 老李和小王是夫妻。老李是演员,常年在外拍戏,小王是全职太太,负责照看老人和孩子。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变淡,也有了离婚的打算。老李有一个舅舅在国外独居,因为年纪大了,就想把自己在国内的一套房产赠与老李,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离婚,两人一合计,就签了一个赠与协议,协议写明这套房只归老李所有。 后来老李与小王诉讼离婚,小王提出,除了已经分割的财产,老李在婚姻期间还得到过他舅舅送的一套房,这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案例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你认为,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小王是全职太太,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来自于老李,但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的规定,老李的这些劳动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对它们也享有所有权。 至于舅舅给老李赠与的这套房子,虽然也是婚后所得,但因为赠与合同中写明了“房子只归老李所有”,所以,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个人财产,小王自然也不能在离婚时主张共同分割。 可能有同学会想,老李跟其舅舅这样签赠与协议,是不是在规避法律,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呢?当然不是。因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财产给谁,这是他的自由,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恰恰是这样规定,才能保护财产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支配权。
  • 北京离婚律师姚平

    2022/11/21 19: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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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能够对转移财产的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吗? 对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罚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时,存款、股票、现金等不动产是最容易被转移的,为了防止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