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到庭的被告有哪些(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2024.04.12292人收看
导读:

民诉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自己出庭进行诉讼。但是,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以下几类:1、离婚案件中的原、被告。2、抚养、赡养等案件中负有义务的当事人。3、其他案件中,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必须到庭的被告

法律分析:1、离婚案件中的原、被告。

2、抚养、赡养等案件中负有义务的当事人。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其他案件中,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以缺席判决吗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离婚案件中的原、被告。2、抚养、赡养等案件中负有义务的当事人。3、其他案件中,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此外,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民事诉讼原告必须出庭的情形

法律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提到: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进一步有提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这里所说的拘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必须是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拘传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

3、被告拒不到庭须是无正当理由。

此外,拘传进行前,人民法院应告知被拘传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必须到庭”

一、所涉及的法条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必须到庭”是这么几个法条:

1、《民诉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民诉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4、《民诉意见》第15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二、含义解释以上所谓“必须到庭”含义各有不同,分别的解释是:

1、拘传所适用的“必须到庭”是指就被告来讲,出庭是被告的义务,如果被告拒不出庭,法院就可能通过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因此法律在这里对“必须到庭”也做了限制,参见《民诉意见》第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2、延期审理所适用的“必须到庭”,就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而言,这是一项权利,是诉讼参与权的表现。法条的意思是就诉讼参与权而言必须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出庭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因为正当理由没有出庭,那么应当延期审理。因此法条对这里的“必须到庭”的范围就没有做限制,原则上,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只要其要求亲自出庭审理,那么就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3、离婚案件的“仍应出庭”,其意义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即使委托了代理人,当事人也必须要亲自出庭。因为离婚案件属于身份关系案件,就身份关系问题也无法代理,审理离婚案件就如同办理结婚手续一样,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

4、《民诉意见》第157条的法理基础和《民诉法》第六十二条是一致的,既然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这个必须亲自到场的义务就由法定代理人承担了。

三、几个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拘传适用的对象:拘传所适用的对象只能适用于《民诉意见》第112条所规定的情形,而且作为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对其适用范围作出限制解释。所谓“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这一说法本身在《证据规定》的制度背景下就是不应当成立的,因为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裁判案件并不需要必须查清案件事实,案件事实不清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可。因此,离婚案件当事人也并不属于必须拘传的对象。

2、拘传的对象、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能否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原则上针对被告,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就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制度目的是在于在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到庭的情况下,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以使其纠纷尽快解决。因此,拘传的对象、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并不妨碍缺席判决的适用,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适用缺席判决。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拘传的对象、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的情况。比如说拘传,拘传并不是象刑事诉讼法中捉拿犯罪嫌疑人那样有那么大的抓捕力度,当事人就是避而不见,法院也无法适用拘传,如果因此耽误案件审理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息的保护,因此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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