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撤销(撤销撤销快捷键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2024.04.1364人收看
导读:

取消和撤销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有:

1、含义不同:取消意味着使原有的制度、规章、资格、权利等失去效力,例如取消某项规定或某种状态。而撤销主要指撤回、注销,通常用在证件方面,表示把已经发出且生效的文书、证件等撤回或注销。

2、范围不同:取消一般针对的是全局性的、比较广泛的,如取消某项职务、资格、合同等;而撤销主要针对的是具体的、单项的,如撤销某项决定、决议等。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如下:

1、表现形式不同:

(1)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2)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准确性不同:

(1)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

(2)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3、时效性的不同:

(1)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2)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如下: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综上所述,对于撤回一般是属于到达对方之前发生的,而撤销一般是在已经到达对方之后发生的,具体情况下是需要根据实际由双方协商而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撤销是什么意思?

意思:取消:处分。职务。也作撤消。

撤销

拼音:[ chè xiāo ]

出处:《剪辑错了的故事》五:“终于, 老寿被搬了石头,撤销了他生产队队委、梨园管理负责人等职。”

朝代:近代

作者:茹志鹃

扩展资料:

撤销的近义词:撤废、废除、取消、打消。

一、撤废

废除。

引证解释:夏丏尊 叶圣陶 《文心》九:“因为制度只能订定,实行,修改,或者撤废,可是无法促进。”

二、废除

取消;废止(法令、制度、条约等):~农奴制。~不平等条约。

引证解释:周天度 《蔡元培传》第四章第二节四:“1919年他在北京大学进一步废止文、理科的科别…学长制也因之废除。”

三、取消

使原有的制度、规章、资格、权利等失去效力:~资格。~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也作取销。

引证解释:柳溪 《爬在旗杆上的人》:“全社有一半人土地和劳力相等,如果取销土地分红,不会在收入上有影响。”

四、打消

亦作“ 打销 ”。消除,取消。

引证解释: 吴晗 《朱元璋传》第三章三:“ 元顺帝 组织了几次反攻,都失败了,损失惨重,没有力量再南下了,叹一口气,打销了重回 大都 的念头。”

撤销是什么意思 撤销的意思是

1、撤销,指取消;从法律上取消。语出蔡东藩、许廑父《民国通俗演义》第十回:“唐绍仪南下组阁, 南京政府已承认撤销。”

2、要注意撤销、撤消是有区别的。撤销是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资质资格由于过期或者不再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由资质发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种取消行为。撤消一般是针对组织机构、组织行为的取消,如:“ 唐绍仪南下组阁, 南京政府已承认撤销。” 中即是政府对其下组织的取消、解散行为,在包含资格取消的同时,对组织行为也予以取缔甚至禁止。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表现形式不同、准确性不同、时效性不同等,对于撤回一般是属于到达对方之前发生的,而撤销一般是在已经到达对方之后发生的,具体情况下是需要根据实际由双方协商而定的。

一、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1、表现形式不同: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准确性不同: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3、时效性的不同: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二、要约的特点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撤回和撤销是属于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定的事项,但在订立要约的过程中,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履行规定的手续,后期如果发现存在异议的,或者对有关条款无法协商一致的,是可以协商撤回或者撤销的。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政府采购实践中,常常涉及投标文件或招标计划的“撤回”与“撤销”方面的问题。“撤回”与“撤销”,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各自的概念内涵和法律效力各不相同。那么撤回与撤销到底有哪些区别?

1、在实施程序方面。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生效时间方面。撤回需要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知到达招标人,即时生效,不需招标人同意。撤销是规定时点之后通知到达招标人,需招标人同意。

3、行为时点方面。撤回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撤销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

4、权利所属方面。撤回是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撤回投标文件。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擅自散销投标文件。

5、文件处理方面。撤回是在投标文件撤回之后,退还投标人。撤销是在投标文件撤销之后,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封唱标。

6、风险范围方面。撤回是投标人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招标失败的风险。撤销是投标人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中标金额突增、招标失败的风险。

7、法律责任方面。撤回是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如果招标人妨碍或者侵害了投标人的“撤回”权益,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进行主张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无论招标人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8、影响后果方面。撤回可以为其他投标人创造竞争条件、提供竞争优势,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态势。可能造成不足法定数量3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对防止撤回没有主动权,一般被动接受该种情况。撤销是为其他投标人创造中标条件或者制造额外利益。由于投标人数量减少,可能造成其他投标人有效竞争不足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明确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利于防止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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